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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前后台村土地被占案
来源:农权律师事务所 | 作者:农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2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人张焕成是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关镇前后台村村民,1996年左右在村里承包了7.7亩的土地,用于种植果树、经营农场,办理了土地承包证书。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张焕成是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关镇前后台村村民,1996年左右在村里承包了7.7亩的土地,用于种植果树、经营农场,办理了土地承包证书。2019年3月25日,南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阳镇人民政府联合作出南建联拆字(2019)1号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认定张焕成的养牛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限张焕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地貌。2019年4月,政府部门修建兴业公路,强行占了张焕成的承包地,并将承包地上的果树、养殖棚进行清除,但是至今没有给张焕成任何赔偿。

  二、委托人诉求

  希望能够收回自己的承包地继续经营,并且获得清除地上物的赔偿。

  三、调查取证的证据情况

  本案中涉及证据如下:

  1、张焕成土地承包证:承包日期自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证明张焕成涉案土地的承包人,主体资格适格。

  2、《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南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阳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认定张焕成的养牛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限张焕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地貌。本证据证明南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阳镇人民政府三个行政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确定责任主体。

  3、现场照片和视频:张焕成承包地在未拆除之前的照片,证明张焕成依法使用耕地,原告牛场属养殖用房,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同时,证明张焕成果园和养殖情况。

  4、前后台居委会困难补助申请证明:陈香珍(张焕成之母)与其子张焕成共同生活,因该户原有的生活来源是牛场和果树,于2019年4月11日被认定为违章由和阳镇政府拆除。拆除后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更加困难,特申请困难补助。本证据证明张焕成的果园和牛场被和阳镇政府拆除。

  5、南和县和阳镇前后台村证明:张焕成与1996年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从事畜牧业生产。本证据证明张焕成1996年起在自家承包地上进行农业养殖,养牛场建设时间早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日期。

  6、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张焕成与张廷的之间的父子关系,本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7、被拆后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张焕成的果园和养牛场已被拆除及拆除情况。

  8、损失清单:张焕成本人所列,证明因政府的拆除行为,张焕成损失的详细物品及价值。

  9、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本所代理张焕成的案件后,首先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张焕成承包经营地的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兴业路及便道项目的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回复告知不存在上述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

  四、程序启动情况

  1、信息公开申请: 在本所代理张焕成的案件后,首先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张焕成承包经营地的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兴业路及便道项目的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回复告知不存在上述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

  本程序证明了张焕成的承包地不存在征地情况,政府属于违法占地。

  2、起诉请求撤销南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阳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侵犯。(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6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不受侵犯。被告清除涉案土地上地上附着物没有任何依据,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

  (2)涉案土地为原告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退一步讲即便根据被告作出南建联拆字[2019]1号《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可知被告也承认原告至少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知无论如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二)被告以拆除违建的名义清除原告地上附着物无依据。

  (1)原告牛场属养殖用房,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被告对其强制清除违法。

  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原告在自己承包经营地上进行养殖禽舍建设,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建设行为不违法。

  另根据《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中明确规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2)原告建设牛场占用土地是自己承包地,属集体农用地,不存在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情形。

  经调查了解涉案土地至今未被国家征收,原告建设牛场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当时并没有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也不可能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条城市规划的情形。被告以原告建设行为违反城市规划为由,进行拆除无依据。另原告早在96年时即修建了涉案牛场,此时《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

  (三)被告无清除原告牛场的主体资格和行政职权。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被告联合其他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后,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无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另外,法律没有规定被告具备强制的法定职权,被告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而非自行清除。

  (四)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1)未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强制行为侵犯原告陈述和申辩权。(2)在原告享有的司法救济法定期限内,被告对其牛场进行强制侵犯原告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程序违法。(3)被告作出的强制行为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最终法院撤销南建联拆字[2019]1号《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本案胜诉。

  3、诉南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阳镇人民政府清除张焕成承包地地上物违法,并要求赔偿:现法院已经判定清除张焕成承包地地上物行为违法,政府部门已经上诉,二审还在审理中,赔偿案件已经立上案,还在审理中。

  五、委托人的认可度

  委托人对我所以及赵阳律师专业度及工作态度高度认可,并且有充分的信任,很好的维护了他们的利益,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非常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