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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拆除房屋案
来源:农权律师事务所 | 作者:农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2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为周福荣,江西抚州临川区上顿渡镇林源村村民,在村子里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一处住宅,宅基地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政府以“一河两岸”项目建设为由,在2018年11月6日强行拆除当事人房屋并非法侵占了当事人宅基地,没有给予当事人任何补偿或赔偿。当事人宅基地周边商品房放假每平米6000元至7000元左右。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为周福荣,江西抚州临川区上顿渡镇林源村村民,在村子里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一处住宅,宅基地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政府以“一河两岸”项目建设为由,在2018年11月6日强行拆除当事人房屋并非法侵占了当事人宅基地,没有给予当事人任何补偿或赔偿。当事人宅基地周边商品房放假每平米6000元至7000元左右。

  二、委托人诉求

  当事人希望政府能够补偿两块宅基地以及50万元,或者一块宅基地以及100万元。

  三、调查取证的证据情况

  1、接处警登记表:周玉(周福荣之字)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时报警,并向派出所索要了此接处警登记表,表上所写报警详情为“报警人称其位于林源村的房屋被拆除”,处警情况:“报案人周玉称其父周福荣位于林源村的两层半楼被强拆,经核实此房屋系临川区上顿镇一河两岸河西指挥部所拆”,处理意见:“告知报案人可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宅基地被一河两岸指挥部征收用于该项目建设。

  2、临川区政府网站截图《杨党华主持召开一河两岸河西重点工程第一次调度会》:在临川政府网站中搜索一河两岸项目,查询到一河两岸项目由区委副书记杨党华主持,是区城市建设的亮点工程,本证据证明一河两岸指挥部系临川区政府组织设立。

  3、临川区政府网站截图《董东明主持召开“一河两岸”改造工程征迁工作调度会》网页截图:证明一河两岸指挥部系临川区政府组织设立。

  4、房屋被拆除前照片(2018年3月):证明当事人房屋的状况。

  5、2018年11月6日房屋被拆除后照片:证明房屋被拆除,同时证明房屋被拆除的程度。

  6、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当事人对房屋及土地享有合法权益。

  7、微信公众号临川发布《我区打响上顿渡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第一枪》及临川发布账号主体信息9页:证明一河两岸指挥部系临川区政府组织设立,并且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

  8、镇政府证明:《周福荣位于上顿渡林源村新庄组2号房屋拆除有关情况的说明》,内容上表示,因临川区“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临川区人民政府对周福荣位于临川区上顿渡林源村新庄组2号的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与2018年4月11日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于2018年11月6日组织对周福荣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落款为: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证明临川区政府作出侵占原告宅基地的行政行为。

  四、程序启动情况

  1、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案:现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与2018年11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周福荣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临川区人民政府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

  1、从法律规定上看,被上诉人临川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可知依法实施本案诉行政行为的只能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和非乡、镇政府。

  2、即便乡、镇政府承认是实施主体,亦应推定为行政委托,区、县人民政府主体资格适格。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即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建设单位等主体实际从事了部分具体征收补偿事务,但并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即取得了独立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还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而是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此类主体视为接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助手与行政辅助者。此类主体在实际拆除中的法律责任仍应由拥有相应法定职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因此即便本案第二被上诉人上顿渡人民政府承认本案被诉拆除行为系自己实施,亦应推定该实施行为实为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委托,被上诉人临川区人民政府仍然是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二)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本案被上诉人临川区人民政府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1、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由中国共产党抚州市临川区委员会宣传部,创办的微信公众号“临川发布”,在微信平台上刊出的2018年4月4日临川要闻的手机截屏图所载内容:“4月4日上午,区委副书记杨党华率队对上顿渡镇仓下村两幢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了拆迁…….杨党华深入现场指挥调度……经过大型挖掘机2个小时的作业,成功拆除了已征房屋两栋。……建立房屋征收区领导包干工作机制,设立两个指挥部,划分若干征收工作组,明确一个县级领导带一个区直单位或乡镇街道,包干做好做好征收户的工作……。4月4日上午,我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政策培训班在区行政中心多功能会议厅举办。200多名区委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及项目所在地街办、乡镇、社区、村委会负责人接受棚户区盖章项目操作流程、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等政策法规等政策内容的培训。区长曹亲林主持开班仪式并作总结发言。”可知本案的征收实施主体就是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助手与行政辅助者。本案要么应认定临川区政府为适格被告,或者认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两被上诉人共同作出,而不应认定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单独作出。

  2、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临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以及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可知。本案涉及的一河两岸指挥部系临川区人民政府成立,且实际组织实施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就是一河两岸指挥部,被上诉人临川区人民政府主体资格适格。

  3、根据上诉人所拍摄的拆除房屋时的现场照片,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获取的董东明同志的照片可知。实施本案被诉拆除行为时,董东明同志就在现场亲临指挥。

  二、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房屋没有依据,严重违法。

  被上诉人提交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抚州市临川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16】301号用地批复与本案无关。

  (一)从批文所载内容看不可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该批文中所载内容可知,该批文批准农用地转用以及征收的集体农用地19.0542公顷(即285.813亩)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仅0.6878公顷(即10.317亩)。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拟征地公告抚临征地(2017)号中所载内容第三项中所写:2、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500亩(即100公顷)。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抚州市国土局与林源2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中可知仅仅林源村2组涉及的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就已经达到16.703亩。

  被上诉人提交的批文所载批准征收的土地的亩数,与被上诉人提交涉及的征地材料的亩数差距巨大。特别是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亩数,批文一共涉及村集体建设用地0.6878亩。此次拆迁涉及多个村,多个村庄的宅基地被征收。仅从数据上看,仅林源村下的一个组的实际征收面积就已经超过批复批准的面积。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宅基地在该批文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该批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合法。

  (二)被上诉人未提交与该批复相关,合法有效勘测定界图。

  1.被上诉人未提交勘测定界图。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现被上诉人未提交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相关技术报告书,不能认定该批复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上诉人现提交了《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可知被上诉人依法应提交相关勘测定界图,被上诉人未提交的真实原因是上诉人宅基地并不在该批复征收的范围之内。

  2.被上诉人提交的使用AUTODESK教育版软件制作“图”,不属于规定的应附卷的勘测定界图。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可知勘测定界图应加盖勘测定界专用章,并注明“xx 工程用地勘测定界图”,字体为黑体,字高 5 mm以及注明“用地总面积”权属单位名称。如勘测图内涉及国有土地则应注明“国有”,用地总面积应以平米为单位标注。现被上诉人提交的“图”未加盖勘测定界专用章,亦无勘测机构公章,标注总面积单位为亩而非平米。未标明测绘员、亦无审核员,更无比例尺,没有注明使用何坐标系。该图既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有缺少必要印章。

  另根据图载内容,可知该图制作系使用AUTODESK教育版软件制作,其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表述内容,图廓整饰等均不符合要求。该图不属于被上诉人提交的农转用批复或征地批复的申报的组卷材料,不能证明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的征收已经经过了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另根据AUTODESK官网及软件本身介绍可知,该教育版软件只能用为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免费使用,政府机构不应适用该软件,且生成的设计作品等也不能成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依据。

  3、呈报材料中提及的勘测定界图的制作单位与被上诉人提交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中提及的勘测定界图的制作单位不同。

  被上诉人提交的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川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第二页第二项目中明确写明项目报批的勘测定界图是由抚州市金土勘测规划设计中心制作。被上诉人提交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中明确写明的征收土地依据的是抚州市衡福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作出了《土地勘测技术定界报告书》,由此可知征地批复所涉及的土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仅不能相互印证,反而相互冲突。作为征地批复的最基础材料,确认征地面积四至范围的勘测定界图非同一份, 上诉人宅基地及房屋并不在该批复的范围内。

  综上,上诉人认为,该批复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涉案土地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三、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未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四、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直接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

  2、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五、委托人的认可度

  当事人非常认可赵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及工作态度,对我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当时当事人手中几乎没有任何证据,是赵阳律师一步一步搜集证据,指导当事人去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拆除时报警等,让法院确认了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最终终于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