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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信阳黄宗秀案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0-12-23 | 27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男,住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旭,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羊山新区土地利用与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4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98日、11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旭,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马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因信阳市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建设为由,违法组织征收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及房屋。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1128日向原告作出信羊征补( 2019 )4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信政复决字(20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起诉请求: 1、依法撤销第三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羊征补( 2019)4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撤销信阳市人民政府信政复决字(20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某某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复议件: 1、信市集建(92 )字第010301607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信市集建(92)字第0103016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前延包-田冲村13号土地承包合同、前延包-田冲村12号土地承包合同;3、豫政复决【20187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增、信政办依申复【2018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信羊征补【20194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信羊政文【2019170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件1: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6、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8、信政复决字【20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9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信羊征补〔20194)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03年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黄宗秀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普查登记。20069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439),同意此次土地转用并征收,黄某某宅基地在该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根据该批复,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061114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07129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对所涉土地进行了补偿。2018年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黄宗秀宅基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进行了调查登记。2018年河南德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羊山新区内核心区、主城区、郊区及外围房地产价格出具了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2019811日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对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信羊政文〔2019170),并发布了羊山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期限的公告,20191128日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黄宗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信羊征补〔20194)20201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豫政复决〔2018776),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439号)批准征收青龙东街居委会土地的行为违法。虽然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豫政复决〔2018776号)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 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439号)批准征收青龙东街居委会土地的行为违法,但并未撤销该批复,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据此对黄宗秀的宅基地进行征收、补偿并无不当。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对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对黄某某宅基地的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进行了登记,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黄某某与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信羊征补[2019]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程序。二、答辩人作出的信政复决字[2020]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黄某某因不服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201911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信羊征补[2019]4),20201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后通知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按期递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因疫情影响2020219日中止该案的审理,2020323日恢复该案的审理。经审理后答辩人按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第一组证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等。第二组证据:立案审批表。第三组证据: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答复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第四组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被答辩人宅基地等涉案土地的行为虽确认违法但并未撤销,该批准行为依然有效。答辩人据此将被答辩人所涉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依据明确,程序正当。二、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获批前后依法履行了征地确认、公告、听证等程序。被答辩人宅基地等所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并进行补偿,土地补偿款已到位。三、答辩人作出的《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明确事实及法律依据。2019 8月,因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答辨人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关于对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其附件《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被答辩人房屋在此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因被答辩人提出的补偿标准远远超过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答辩人遂于20191128日作出涉案补偿决定。征补过程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四、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已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完成项目批建且部分工程完成建设棚改安置三期项目经《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台账)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16] 1)批准,纳入河南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因与被答辩人就其房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的征补意见,项目现只建成安置住宅楼3栋,尚有2栋未能开工。安置小区无法交付使用,九百户被征收人不能及时返迁,政府额外每年支付搬迁过渡费近千万元。资源浪费的同时,极大的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被征收人多次聚集上访。为解广大被征收人燃眉之急,实现大家的顺利返迁,答辩人反复与被答辩人进行沟通,被答辩人始终坚持补偿标准十余倍的巨额补偿,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故作出补偿决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的《补偿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复议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豫政土( 2006) 439号及附件; 2、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信阳市2006年度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3、征地确认材料; 4、放弃听证证明; 5、征收土地公告及照片;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照片; 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豫信()划拨(2017)014; 8、农联社业务往来凭证; 920118月份王家湾居委会社员土地分红表; 10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信国土资函(2004)99]; 11.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信发改城市(2016)432]; 12、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信羊政文(2016)87);13.信阳市羊山新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信羊发改(2016)38]; 14信阳市羊山新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信羊发改(2017)43]; 15、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信阳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批复[信政土(2017)151]; 16、 信阳市羊山新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羊征(2018)23号及附件; 17、信阳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动产证豫(2017)不动产权第0017549 ; 1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1501201700028; 1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411501 20170098号及附件; 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1、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信羊政文(2019)170; 22、照片一组; 23、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期限的公告及照片; 24、评估报告; 25、羊山新区规划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表;26、羊山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工作表格; 27、户口信息; 28、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征收补偿决定书[信羊征补(2019)4]

经审理查明,2006 年,信阳市人民政府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呈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二00六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信政土[2006] 69),同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 439),同意信阳市转用并征收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戴庙村、光明村、千禧村集体土地共计68.1339公顷,作为信阳市2006 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该批复,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061114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07129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对所涉土地进行了补偿。20201 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豫政复决[2018] 776),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 439)批准征收青龙东街居委会土地的行为违法。原告黄某某原为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田家冲村2组村民,该村于2000年撤销,原田家冲村1组、2组划出成立青龙东街居委会,原田家冲村3组、4组、5组与原十二里庙村合并成立千禧村,青龙东街居委会与千禧村是两个独立的行政村,不存在隶属关系。2018 年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黄宗秀宅基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进行了调查登记,2019811日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对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信羊政文[2019] 170)及附件《羊山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期限的公告,20191128日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黄宗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信羊征补[2019]4)。黄某某不服,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0327日作出信政复决字(2020) 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1128日作出信羊征补(2019)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 1、依法撤销第三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羊征补(2019)4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撤销信阳市人民政府信政复决字(2020) 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1026日撤销了信羊征补(2019)4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将撤销决定送达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依法撤销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羊征补(2019)4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信阳市人民政府信政复决字(2020) 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信羊征补(2019) 4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自行撤销,已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故本院对该行政行为仅确认违法。信阳市人民政府信政复决字(2020) 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信羊征补(2019)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撤销,复议决定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羊征补( 2019 )4 号《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二、撤销信阳市人民政府信政复决字(2020 )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