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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友良诉被告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议无效纠纷案
来源:农权律师事务所 | 作者:农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11 | 2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苏友良是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村民,2018年4月16日被告唐县人民政府作出《唐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及《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户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对原告宅基地和房屋进行征收。2018年5月4日,二被告与原告就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签订《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经了解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的土地未依法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而且原告苏友良与被告签订《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而被告却依据2016年保定市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唐县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评估结果被补偿标准,并且该明细表中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公章。

  一、案情简介

  原告苏友良是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村民,2018年4月16日被告唐县人民政府作出《唐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及《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户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对原告宅基地和房屋进行征收。2018年5月4日,二被告与原告就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签订《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经了解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的土地未依法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而且原告苏友良与被告签订《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而被告却依据2016年保定市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唐县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评估结果被补偿标准,并且该明细表中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公章。

  二、委托程序

  委托人苏友良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代理壹个法律程序的一审,如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免费代理。

  三、委托人诉求

    委托人苏友良认为被告在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法批准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严重违法,并且《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而被告却依据2016年保定市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唐县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明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现在希望委托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维权,确认该《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四、调查取证的证据情况

  经过全体律师开会审定案件,首先需要调查该涉案地块是否已经过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法批准取得征地批复。故主办律师分别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上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以下事项:“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所涉及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一书四方案、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征地红线图等相关报批材料”。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经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条内容: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请向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回复“经唐县国土资源局核实,你申请的地块尚未征收,因此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无法为你提供。”

  五、程序启动情况

  根据该涉案地块未被征收的调查结果,主办律师启动以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唐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请确认涉案《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法律程序。

  具体思路:

  一、被告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唐县人民政府未取得批复即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严重违法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确认涉案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1)、发布拟征地公告;(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10)、交出土地。被告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唐县人民政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完成征收行为就组织实施征收行为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应被确认无效。

  二、所约定的补偿方案未经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对原告进行的安置补偿没有依据。签订涉案协议时涉案宅基地并未取得合法的征地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告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未取得有权行政机关的征地批复,未依法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组织及农户的意见,安置补偿所依据的补偿标准并未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进行公告,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没有合法的依据。签订涉案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三、未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法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知征收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是具有时效性的,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本案中涉案协议完全是在依法评估前做出的,其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协议应当依法被确认无效。

  主办律师从以上三大方面阐述论证涉案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确认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涉案协议依法应被确认无效。

  六、委托人的认可度

  委托人苏友良对北京市农权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农权律师拥有多年征拆案件办案经验,分析案件细心、透彻,对证据能够做到准确把握。开庭之前多次同委托人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细节进行沟通,对委托人的每个问题解答得很细致,做的非常到位,是真正为农民维权的好律师。

  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