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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城郊乡牛庄村施德金等7户诉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清表违法案
来源:农权律师事务所 | 作者:nq | 发布时间: 2020-08-07 | 1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卫辉市城郊乡牛庄村施德金等7户诉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清表违法一案。合同号2019090,代理一个法律程序的一审,如需二审免费代理。

案件名称:

卫辉市城郊乡牛庄村施德金等7户诉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清表违法一案。合同号2019090,代理一个法律程序的一审,如需二审免费代理。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共七户均为卫辉市城郊乡牛庄村村民,在村东南有家庭承包地数亩不等,地上作物多为苹果树,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五月份开始就征地事宜积极开展工作,但卫辉市人民政府在未进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与七户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于2019814日至17日委托城郊乡人民政府对七户村民家庭承包地上的作物强行进行了清除,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给村民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又因为种植农作物是七户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故村民认为应该按照所种植农作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而并不是完全依照政府制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委托人诉求

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按照被清除农作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三、调查取证情况

①粮补证  当事人提供

②原涉案土地及作物图片 当事人提供

③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

④涉案土地被清除和清除后的图片  当事人提供

⑤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土地的证明  律师要求提供

⑥土地被清除后的照片  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手中没有土地承包正书,故为了达到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目的,要求村委会出具了关于家庭承包地的证明

四、启动的程序

七位当事人分别起诉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清表违法,20199月份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11月份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方的观点主要是:1、组织征收的程序合法 2、征收补偿款已经足额发放  3、政府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而将涉案土地强制清表。土地征收是法定的,分为多个环节,主要包括: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确认征地听证告知组织征地听证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征地补偿、交付土地。本案中的强制清表行为实际上是征收过程中的土地交付阶段。即使政府部门已经将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到村委会,原告由于对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不满意或者根本就不同意征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真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加快项目推进,应当经以下程序:1、自然资源局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2、被征收人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自然资源局应议应诉。3、自然资源局催告交出土地。4、被征收人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自然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法院受理审查、裁定执行。被告由于在交付土地阶段未经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清除原告的家庭承包地,故其行为严重违法。针对被告已足额支付征收补偿款的观点,由于七位原告是被安置的主体,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说明被告的安置补偿标准未得到认可,不能以已经征收补偿款已打到村委会公户就证明政府已进行了足额安置补偿,且即使按照河南省的标准已将款项足额支付到村委会,这也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清标的合法理由。针对被告的第三个观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加快项目推进而将原告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清表。我方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下达了判决,确认卫辉市人民政府强制清标的行政行为违法。后我方以卫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支付征收补偿款和青苗赔偿款的诉讼,于5月份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0年7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过我方的调查得知社会保险费用从2019年5月份开始新乡的标准为40400元/亩,而卫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社会保障费标准还是2008年的63000元/公顷,严重低于目前的标准。但被告方却说政府于2018年就开始实施征地并于2018年就将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牛庄村村委委员会,故不能按照2019年之后才制订的标准支付社会保障费用。针对被告方的观点,我方的观点为,征地批复确实显示是2018年,但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份才对老百姓公布,直到8月中旬才清除涉案承包地,在此之前原告仍然正常耕种,即卫辉市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应当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准,故其应当按照2019年5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新标准向七位原告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赔偿之诉仍然在审理中,判决结果还没有下来。

五、当事人认可度

  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比较满意,尤其是在受到确认违法的判决后,对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均作出了充分的肯定。包括赔偿之诉开完庭后,当事人对律师作出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