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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被拆迁方套路,因此自身找了资产评估机构!有木有法律法规经济效益?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20-01-02 | 1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拆迁全过程中,补偿分派不平衡是造成拆迁纠纷的关键来源于,换句话说被拆迁户对资产评估机构所做出的单独立户分析报告存有质疑,觉得其結果同本地房地产业的市场成交价对比有很大进出。

       因此就会有很多被拆迁户要想自主授权委托本地有资质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自身的房产。假如被拆迁户那么干了,拆迁方就会以“被征收人擅自授权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所获得的分析报告不具备法律认可”等为由对该分析报告进行否定。那麼,被拆迁户“擅自授权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所作出的分析报告确实不具备法律认可?不可以被认可吗?接下来,就请追随在明拆迁律师一起来看一下法律法规对于是如何规定的吧!


       法律规定
       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根据上原文中的法律法规人们可以看得出,被拆迁户授权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自身依规具有使用权的房子进行评估是其履行权利的反映,而受被拆迁户授权委托,对房子进行定价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分析报告可以充分发挥详细的法律认可。因此,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授权委托定价组织来对自身房子的价格行情进行评估。
       在日常生活中,拆迁方自主设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候选名册”并不可以使被拆迁户的这一权利遭受夺走。而且,政府部门有关部门将被拆迁户自主授权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子进行评估的这一个人行为称作“擅自授权委托”的叫法都是不正确的。
       可是,因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没有比较确立的规定,因此造成在日常生活中被拆迁户自主授权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子进行评估的个人行为具备可变性。
       依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据本条规定,被告方单方面授权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定价组织所做的评估评定,要是评估程序流程与定价标准相一致、评估客观事实根据真正、定价组织同受托人找不到利益关系评估依据具备客观性、公平公正,假如相另一方沒有反过来证据得以辩驳,都没有明确提出再次评估评定的申请办理,就可以被做为评定房子使用价值的根据。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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