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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案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1-12-07 | 2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信阳市**大道**号***区**大厦。法定代表人刘**,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男,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区**乡**街**组*号。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区**街道办事处**街**组**号。系被上诉人黄**儿子。委托代理人孙云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行终**8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信阳市**大道*******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男,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日出生,住信阳市*********号。

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日出生,住信阳市****街道办事处******号。系被上诉人黄**儿子。

委托代理人孙云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信阳市**大道以南**大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男,**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市***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信阳市*****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21)1503行初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市***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崔**,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孙云峰,原审被告信阳市*****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胡**。雷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黄**是原**乡田家冲****组村民,19921231日取得13.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1994815日取得准建房屋许可证,建造二间二层住宅一处。2006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信阳市人民政府对包括黄**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98月,因信阳市***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被告羊山管委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关于对***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其附件《***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原告黄**上述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原告黄**因补偿标准及安置人口数等原因,未与被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于20201221日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当日下午通过公证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给原告。1231日,二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诉讼中,二被告未提供法律规定证明自己有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权力。因此,二被告在征收补偿决定书未生效,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诉讼请求应当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羊山管委会和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上诉人信阳市***管理委员会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未实施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原审判决对强拆主体的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就案涉房屋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被上诉人,原审判决确认违法无正当理由。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对于违法强拆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信阳市*****道办事处述称,案涉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紧迫性、正当性;上诉人信阳市***管理委员会已作出补偿决定送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签字领取了土地补偿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管理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撒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管理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原审被告信阳市*****道办事处在对案涉被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书未生效,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拆除案涉房屋,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原审被告信阳市*****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应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人民法院(2021) 1503行初88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原审被告信阳市*****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信阳市***管理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洪宇

            阮晓强

O二一年第一月二十六日

          晶晶

            马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