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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谢家屯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商业大楼拆迁补偿协议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0-11-27 | 2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诉人(一审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谢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骆洪刚,主任。诉讼代表人谢某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谢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骆洪刚,主任。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代理人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锋,主任。

负责人谢允岗,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谢家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谢家屯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董家街道办)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0112行初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家屯村委会一审诉称,2018114日,董家街道办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谢家屯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拆除该村商业大楼,并支付谢家屯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250345. 40元及相应的拆迁费及拆迁奖励。因《补偿协议》所涉土地仍是集体建设用地,未被征收,签订协议时该村未召开村民会议,该协议的签订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因该村委会怠于行使权利拒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士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村民推举产生了5名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请求: 1、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要求对涉案房屋重新评估并予以补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涉案商业大楼系谢家屯村委会建设。2017314日,历城区郭董片区城中村政通项目建设指挥的发布实施意见》商业大楼位于上述《实施意见》)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2018114日,谢家屯村委会与被告成立的指挥部圣订了《科偿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250345. 40元及相应的拆迁费、拆迁奖励。上述教项原告已于2018118日领取涉案商业大楼于2018122日由被告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谢家屯村委会提起的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原告领取了协议确定的补偿款项,应当视为原告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故其已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与涉案房屋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谢家屯村委会的起诉。

谢家屯村委会不服一审裁定 上诉称,谢家屯村委会诉的是协议无效,协议无效是自始无效,不能因为领取补偿款就失去了原告主体资格。请求撒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董家街道办同意一审判决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间题的规定》第五条第()项的规定,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报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谢家屯村委会作为《补偿协议》的相对人,认为《补偿协议》的订立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补偿协议》是否履行,不影响谢家屯村委会的原告主体资格,审法院应当受理谢家屯村委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0112行初9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