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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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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妇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得征收拆迁补偿款?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1-05-24 | 44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章导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结婚,能否分得征收拆迁补偿款?今天农权和您聊聊这个话题。

文章导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结婚,能否分得征收拆迁补偿款?今天农权和您聊聊这个话题。

一、案例

李某去年嫁给在镇里工作的同学,他的丈夫户口在镇里,她也随丈夫落户。李某在娘家的村里有一块承包地,今年承包地要被征收,李某想要征收安置补偿,但是村里拒绝了她,理由是李某已经将户口迁到镇里,不能获得村集体所得到的征收安置补偿。李某想知道,嫁到村以外的妇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得征收拆迁补偿款?

农权律师团队认为:如果妇女在本经济组织结婚,不涉及户口迁移的,对其拥有成员资格并无争议。如果妇女在其他经济组织结婚,或者嫁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二、解读

第一种情况、嫁到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的妇女,居住在夫家的。

1、妇女没迁出户口的,在其原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为原经济组织成员。

2、妇女的户口迁入夫家的,在夫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经济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在其原组织享有分配权益,但分配时可以有差异性。

3、妇女的户口虽然没有迁入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已享受夫家经济组织的相关成员待遇,以该组织的生产资料为生产生活基础的,应视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夫家所在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第二种情况、嫁到城镇的妇女,居住在城镇夫家的。

1、妇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原承包地保留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妇女已迁出户口,并取得城镇户口的,原承包地保留的,不再享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因保留承包地,应享有承包地被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三、相关法律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文作者: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