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一个法治与平等的世界!
返回首页
在线留言
LAW PRACTICE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法律资讯
胜诉公告宜昌市猇亭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2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送定远,男,户籍地宜昌市猇亭区,现住宜昌市猇亭区双桥居委会3-5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名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送定远,男,汉族,现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M。

法定代表人:廖黎明,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高杕,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森林,该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昌市猇亭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X3。

法定代表人:冯万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宇,该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宋定远与被告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哈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猇亭住建局)、第三人宜昌市猇亭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猇亭住保中心)其他(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被告于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于4月22日均送达给原告。后因北京新冠肺炎疫情,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本案中止审理。8月31日恢复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5日公开开庭今行了审理。原告宋定远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被告猇亭住建局出庭负责人高杕及委托诉讼人刘立新、第三人猇亭住保中心委托代理人周振宇和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定远于2019年12月13日向猇亭住建局寄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快专递,申请公开:1、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润恒·国华瑞景项目涉及土地是否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要求依法公开征地批复、拟征收土地公告、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及公告、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土地补偿费支付情况统计表、征地补偿费支付标准等相关征地材料;2、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润恒·国华瑞景项目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表和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统计表);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宜昌市猇亭区2011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1]1839号)勘测界定图、征地红线图。猇亭住建局2019年12月18日收到宋定远的申请后,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宋定远,由于猇亭区房屋征收职能仍在猜亭住保中心,该局已经函至猇亭住保中心,要求猜亭住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因宋定远申请的部分信息中房屋征收范围内他人房屋补偿情况涉及隐私,不便纸面方式外传,宋定远可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10日内直接到猇亭住保中心档案室查阅。宋定远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有限公司润恒·国华瑞景项目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表和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统计表);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宜昌市狒亭区2011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1]1839号)勘测界定图、征地红线图。狒亭住建局2019年12月18日收到宋定远的申请后,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宋定远,由于狒亭区房屋征收职能仍在猜亭住保中心,该局已经函至狭亭住保中心,要求猜亭住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因宋定远申请的部分信息中房屋征收范围内他人房屋补偿情况涉及隐私,不便纸面方式外传,宋定远可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10日内直接到疲亭住保中心档案室查阅。宋定远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宋定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法书面公开“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表和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资料。庭审中原告明确该项诉讼请求是指申请书面公开在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征地的项目下,所有征收范围内其他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资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宋定远认为,原告房屋征收涉及公共利益调整,其作为被征收人享有同一征收范围内获得同样标准公平补偿的权利,对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费用的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被告不予书面公开房屋征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

被告猇亭住建局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被告就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原告对申请公开内容描述所涉的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公布的范围仅限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原告申请公开的征收范围内他人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T规定。

被告猜亭住建局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被告就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原告对申请公开内容描述所涉的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公布的范围仅限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原告申请公开的征收范围内他人房屋补偿情况涉及个人隐私,属与不公开内容被告在答复书中告知了因该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予提供纸质材料提供公开,告知原告在收到答复书后10日内向猇亭住保中心申请查阅,提供了其他获取信息的方式。因此,被告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书面公开房屋征收的观点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猇亭住保中心提交书面意见,陈述:第三人的行政行为合法,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曾经在2019年7月向第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后原告获知第三人系受被告委托进行房屋征收管理,又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原告到第三人处查阅获取相关信息,并特别要求笔人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但原告并未到第三人外获取其要求公开的信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信息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非向全社会公开。为保护其他被征收人的隐私,避免原告在北京向第三方外传,被告及第三人告知原告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10日直接到第三人处查阅,该公开信息的方式不违反《政府信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已经依法告知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且该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必须提供书面的信息资料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定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2019年7月2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猇亭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用以证明原告向猇亭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及猇亭区政府的答复,第三人保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补偿信息,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职权。

证据二、原告2019年7月17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第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EMS 快递单,用以证明原告向第三人申请信息公开,第三人拒绝将房屋征收范围内其他人的房屋补偿资料书面提供给原告。

证据三、中共宜昌市猇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宜[2019]4号文件、委托函、(2019) 鄂0505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用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四、原告2019年12月13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EMS 快递单,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拒绝将房屋征收范围内其他人的房屋补偿信息书面提供给原告。

被告猇亭住建局在答辩期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被告对原告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份以及答复书所对应的附件(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征地红线图以及公告的照片等),邮件快递单,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征收范围内通过张榜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张贴后进行了拍照,这些资料及原告本人的房屋征收调查表作为答复书的附件一并送达给了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进行了答复。

第三人猜亭住保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宜[2019]4号中共宜昌市猇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委托函一份,用以证明第三人系受被告委托进行房屋征收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权对原告进行答复。

证据二、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笔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政特快专递单、用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第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笔=人千2019年7月29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涉及的房屋征收内容告知了原告获取信息途径,并于2019年7月30日邮寄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8月2日收到该答复书及所附相关征收资料,第三人根据原告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已采取了适当的公开形式。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答复书要求原告在10日内去阅卷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案件基本事实,均应作为有效证据认定。

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涉及的房屋征收内容告知了原告获取信息途径,并于2019年7月30日邮寄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8月2日收到该答复书及所附相关征收资料,第三人根据原告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已采取了适当的公开形式。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答复书要求原告在10日内去阅卷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案件基本事实,均应作为有效证据认定。

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7月 2曰,原告宋定远自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二9号楼B座二层218室向猇亭区政府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写明了宋定远的基本身份情况,提出的通信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二区9号楼B座二层218室,申请公开:1、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润恒·国华瑞景项目涉及土地是否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如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要求依法公开征地批复、拟征收土地公告、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土地补偿费支付情况统计表、征地补偿费支付标准等相关征地材料;2、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润恒·国华瑞景项目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表和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统计表);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宜昌市猇亭2011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1]1839号)、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019年7月4日,亭区政府收到上述申请表后,于2019年7月12日向宋定远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宋定远可向亭住保中心申请获取公开信息,并告知了联系电话及地址。宋定远随后于2019年7月17日向第三人亭住保中心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与7月2日的申请表一致。亭住保中心于2019年7月 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宋定远,该中心只有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资料,可提供纸质“房屋征收决定书”、“蔡家路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蔡家路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蔡家路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蔡家路及配套项目征地红线图”及其公告照片和宋定远的征收房屋调查表(1、2);因房屋征收范围内他人房屋补偿情况涉及隐私,不便纸面方式外传,宋定远可以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10日内直接到该中心档案室查阅;宋定远所要求的土地征收方面的材料,可以向土地征收部门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猜亭分局申请获取公开信息,并告知了该分局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同时还告知了宋定远申请行政复议权或起诉权及期限。宋定远于2019年8月2日签收该答复书。

后宋定远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案后查明,2019年3月31日,中共宜昌市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宜[2019]4号《中共亭区委编委关于调整相关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就亭区相关机构及职能进行了调整,其中与本案相关的内容为,将原亭区房产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入原告亭住建局;原亭区房产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剥离行政职能后,更名为亭住保中心,作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8月19日,亭住建局向猜亭住保中心发出《委托函》,表示根据宜琥编[2019]4号文件精神,原房管局房屋征迁办公室和物业管理职能划入亭住建局,为确保全区征迁和物业管理工作连续性和便捷性,并根推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委托猜亭住保中心继续承担以职能委托期限为 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

本院审查后认为,亭住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系受亭住建局委托,在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亭住保中心作为受托人,并非适格被告,宋定远应当向委托人亭住建局主张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鄂0505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宋志远对猇亭住保中心的起诉。宋定远未上诉。

本院受案后查明,2019年3月31日,中共宜昌市猜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宜猜编[2019]4号《中共狒亭区委编委关于调整相关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就猜亭区相关机构及职能进行了调整,其中与本案相关的内容为,将原猜亭区房产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入原告猜亭住建局;原先亭区房产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剥离行政职能后,更名为猜亭住保中心,作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8月19日,猜亭住建局向猜亭住保中心发出《委托函》,表示根据宜琥编[2019]4号文件精神,原房管局房屋征迁办公室和物业管理职能划入猜亭住建局,为确保全区征迁和物业管理工作连续性和便捷性,并根推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委托猜亭住保中心继续承担以十职能>委托期限为 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

本院审查后认为,猜亭住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系受闾亭住建局委托,在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猜亭住保中心作为受托人,并非适格被告,宋定远应当向委托人猜亭住建局主张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鄂0505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宋志远对唬亭住保中心的起诉。宋定远未上诉。

2019年12月13日,宋定远向亭住建局寄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快专递,除申请时间外,申请书的内容与前二次寄送的申请书内容一致。亭住建局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宋定远的申请后,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宋定远,由于亭区房屋征收职能仍在亭住保中心,该局已经函至亭住保中心,要求猇亭住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根据亭住保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宋定远申请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亭住保中心只有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资料,可提供纸面《房屋征收决定书》、《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征地红线图》及其公告和宋定远的征收房屋调查表(1、2);由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他人房屋补偿情况涉及隐私,不便外传,宋定远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亭住保中心申请查阅。宋定远所要求土地征收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宋定远可以向土地征收部门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分局申请获取公开信息,并写明了联系方式和地址。告知宋定远如不服,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该答复书及附件(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征地红线图以及公告的照片等)于2020年1月9日寄给宋定远。

宋定远收到该答复书及所列内容的附件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亭住建局提供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另外9户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表及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资料。亭住建局和亭住保中心确认该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除宋定远外另有9户,因涉及隐私,坚持要求宋定远到亭住保中心查阅资料。

庭审中还查明,宋定远居住于宜昌市亭区,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供的北京市的通信地址为其委托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地址。

上述事实,有原告宋定远、被告亭住建局及第三人亭住保中心提供的全部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宜[2019]4号《中共亭区委编委关于调整相关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规定,原告宋定远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亭住建局的工作职责范围,亭住建局为本案适格被告,第三人亭住保中心作为受托人,并非适格被告,宋定远向委托人亭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亭住建局根据宋定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宋定远书面公开了涉及房屋征收的部分资料,部分资料通知宋定远上门查阅。宋定远对要求其上门查阅不服,引起讼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宋定远要求公开的涉及其余9户被拆迁户的全部档案资料及调查表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不便公开2、如果可以公开,公开的方式如何确定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厉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猇亭住建局及其委托的第三人猇亭住保中心认为涉及蔡家畈路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另外9户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涉及隐私不便公开,应当书面征求其余9户的意见。但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猇亭住建局及猇亭住保中心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书面征求其余9户被拆迁户的意见且他们不同意公开。因此,猇亭住建局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2、《中华人民社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应视具体情况而言,书面纸质提供并非唯一形式。本案宋定远居住在猇亭,猇亭住建局根据宋定远所要求公开的信息的保存方式的实际情况,结合宋定远的要求,告知宋定远到信息保存单位猇亭住保中心申请查阅,并不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告亭住建局告知原告宋定远的信息公开方式并无不当,但其认为宋定远所要求公开的涉及蔡家路及其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另外9户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涉及隐私不便公开的证据不足,其未履行书面征求另外9户被拆迁户意见的法定程序即认定涉及隐私不便公开属于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宜昌市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被告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针对2019年12月13日原告宋定远向被告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