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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红兵诉被告长垣县蒲北街道办事处关于拆除养殖场行为违法案
来源:农权律师事务所 | 作者:农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11 | 2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共十户,每家都在自己的耕地上办的养殖场,有的地是承包的,有的地是自留地,当时办养殖场也是政府鼓励的,现在却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被拆除(每户都被拆了一点,没有都拆完)。原告的养殖场有九户开在河流附近,有一户在绿化带旁。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能显示有一个姓黄的书记参与了拆除行为,还有在拍视频时手机被抢的视频,再无其他证据。只有其中一户有一个镇政府下发的取缔养殖的通知。其中以谷红兵的案件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原告谷红兵诉被告长垣县蒲北街道办事处关于拆除养殖场行为违法一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共十户,每家都在自己的耕地上办的养殖场,有的地是承包的,有的地是自留地,当时办养殖场也是政府鼓励的,现在却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被拆除(每户都被拆了一点,没有都拆完)。原告的养殖场有九户开在河流附近,有一户在绿化带旁。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能显示有一个姓黄的书记参与了拆除行为,还有在拍视频时手机被抢的视频,再无其他证据。只有其中一户有一个镇政府下发的取缔养殖的通知。其中以谷红兵的案件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委托人谷红兵在政府的鼓励下于2015年一直合法经营养殖场即长垣县红兵家庭农场,但长垣县蒲北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向委托人下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委托人的养殖场,直接导致养殖场内的牲畜没有被安全转移,委托人因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委托程序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5日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只委托了一个法律程序中的一审,如需二审免费代理。

  三、委托人诉求

  委托人谷红兵的诉求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四、调查取证的证据情况

  委托时的证据有视频证据能显示有一个姓黄的书记参与了拆除行为,还有其中一户有一个镇政府下发的取缔养殖的通知律师及助理去现场收集了所有委托人的证据,包括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委托人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委员会证明、整改通知书和整改示意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长垣县畜禽规模养殖整改清单等),来证明原告的养殖场属于合法经营,不属于违章建筑,依法应当受到保护;3、委托人经营养殖场房屋拆除前后照片若干张,证明原告的养殖场房屋被长垣县蒲北街道办事处非法拆除。

  五、程序启动情况

  (一)原告诉长垣县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经过多方了解和调查取证,首先第一个法律程序决定诉长垣县蒲北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请求确认长垣县蒲北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中经过全体律师审定研究决定从两部分对本案件发表代理意见:

  一是关于原告养殖场是否为违章建筑的代理意见;原告的大棚办理了相关的合法手续,属于合法建筑,被告认定为违章建筑没有事实根据,并且被告蒲北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认定违章建筑的行政职权。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的养殖场是违章建筑,那么被告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也是严重违法的。

  二是关于被告是否参与实施拆除原告养殖场行为的代理意见;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

  三是关于被告拆除原告养殖场是否具有行政职权的代理意见;原告的房屋是合法建筑,不是违章建筑。对于合法建筑,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被告也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在被告拆除原告养殖场前没有取得有权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依据。

  四是关于被告拆除原告养殖场程序是否合法的代理意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要求有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不到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签字或者盖章。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0727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长垣市蒲北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红兵家庭农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向长垣市蒲北街道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并起诉

  律师向长垣市蒲北街道办事处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该长垣市蒲北街道办事处在两个月的法定答复期内没有进行回复,故律师已经以长垣市蒲北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起诉至长垣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委托人的认可度

  委托人谷红兵对北京市农权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农权律师拥有多年征拆案件办案经验,分析案件细心、透彻,对证据能够做到准确把握。开庭之前多次同委托人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细节进行沟通,对委托人的每个问题解答得很细致,做的非常到位,是真正为农民维权的好律师。

  七、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2、《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