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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不为公共利益,不合法!!!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20-01-06 | 1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得出,不论是國家根本法,還是专业调节土地征收层面的法律法规,都确立了农田和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什么叫“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先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尽管常常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叫法,但法律法规一直沒有确立什么是“公共利益”,因此有关“公共利益’怎样定义的难题也一直是学家们科学研究和探讨的主题之一。在《征收条例》中,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做出了比较确立的定义。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要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含为了确保国防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含什么情况?
       《征收条例》第8条例举了六种实际情况,分别是:
       (一)国防安全和外交关系的需要;
       (二)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电力能源、交通出行、水利工程等基础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高新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自然环境和資源维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保障制度、市政工程公共等公用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基本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要求机构执行的对危楼集中、基础设施落伍等地区进行老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这里六种情况中,需要注重的是第4、5种。
       说白了“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关键就是指政府部门在对中低收入者家中执行归类确保全过程中常出示的限制供货目标、基本建设规范、市场价格或房租规范,具备社会保障部特性的住宅。
       国有宅基地上征收房屋一般涉及到二种状况:一是城市和国有制工矿企业棚户区拆迁,及其自然保护区、垦区棚户区拆迁;二是公租房、经济发展可用住宅、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屋等。
       另外,老城区改造应符合下列标准才归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1)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1条的要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实践活动中,有些是为了商业服务开发设计、游戏娱乐基本建设而进行土地征收,新项目审核即不合法;也是的土地征收新项目在审核时喊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可是审核根据以后却行商业服务开发设计之实。无论哪一种,全是违反规定的!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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