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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山东博兴西三里村土地案行政复议确认批复违法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2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县**街道办事处**村355名村民(申请人名单附后)。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省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县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号)的行政行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6日收到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县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道办事处**355名村民(申请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省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号)的行政行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人民政府于202186日收到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滨州市****道办事处**村民,20215月份,不明身份人员要圈占**地块(南至博城西路,东至新城三路,被至支碱沟,西至南北沟,以下简称该地块),该地块系**基本农田,部分申请人拥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在该地块范围内。2021617日,经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获得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15]**号《关于**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该批复),显示该地块于2015317日被征为国有土地。该批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告的承包经营权,征地程序和实体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该批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申请人的承包地系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无权对其作出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属于越权审批,应依法予以撤销。三、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二、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三、相关情况说明:1、被征收土地不包括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计划。2、该批复涉及**的土地只有3公顷,涉及**委会及宋斌、顾杰、梁怀彦、顾垣铭四户村民。经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后,**委会及四户村民均在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表上签字确认。3、本批次征收补偿款已拨付。4、本批次土地已出让。

经审理查明:20141031,**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2014116日,原**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勘测定界,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并经各方共同确认。20141110日,原**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原**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等内容方案明确告知:“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141124日,**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放弃听证证明。20141125日,原**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41215,**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逐级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3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 **)2015324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明确告知:“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的批复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征收土地公告》张贴照片。

本机关认为: 2015 3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5] **号批复,申请人拥有的承包地等不动产权益位于土地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与鲁政土字[2015] **号批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张贴证据不予认可,应视为申请人不知道鲁政土字[2015] ** 号批复的具体内容。故申请人知道鲁政土字[2015] ** 号批复具体内容的时间应为2021617日其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之日,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2021618日起满60日至2021818日。申请人于202186日对鲁政土字[2015] **号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0141031日,**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拟征收土地公告》。20141110日,原**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社保资金已拨付到位,原**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征收土地材料逐级上报省政府后,省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5]**号批复,以上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鲁政土字[2015] **号批复不涉及基本农田,省政府的征收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时,该批次征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使用范围内,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尽管原**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程序启动后,对拟征收地块的现状组织调查并制作了《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但该表登记为“**街道**村”,没有登记被征地村民的信息,该程序不符合《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的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修)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2015324**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直至202186日才予以拨付征地款项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鲁政土字[2015] **号批复违反了有关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定,构成土地征收程序违法。鉴于被征收土地已经出让并用于开发建设,如作出撤销决定,会对公共利益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本机关对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土字[2015] **号批复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 **)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