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男1962年6月出生
地址:河南省**市**区**村
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省长
地址:**市**路**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2017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541号,以下简称《批复》),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批复》作出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未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报批材料涉嫌造假,补偿标准偏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答复认为:申请人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本次征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前程序合法,报批材料完备,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无“少批多占、违法占地”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2017年11月20日,**市原国土资源局就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作出《征地告知书》(〔2017)第153号)和《听证告知书》(濮国土资听告字〔2017〕第153号),分别于11月27日、28日送达开州街道办事处孟村村民委员会,同时,**市国土资源局濮阳新区土地服务中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孟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签字确认。11月28日,孟村村民委员会向**市原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征地听证证明。
2017年 12月27日,**市原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材料,经有权机关确认、验收。同日,**市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呈报《关于**市2017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濮政土〔2017) 330号)及相关材料。2018年4 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同意**市转用并征收开州街道等2个街道孟村村民委员会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6.3547公顷、林地0.0399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4公顷,共计26.8390公顷,作为该市2017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另查明,《批复》涉及申请人耕地0.9963亩。根据《**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20年)调整完善》显示,《批复》批准征收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征收的耕地已委托濮阳县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并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动态系统中挂钩确认。在报批前,该批次征地涉及的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缴至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征地批复档案资料,经本机关核实,《批复》在报批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在孟村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明显位置张贴。2、《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被征地农户的签字均非本人签字,由他人代签。3.《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上被征地农户的签字也存在他人代签情况。4.省林业厅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豫林资许〔2017) 085号)审核同意使用0.0371公顷,但该批次用地涉及林地0.0399公顷,两者不一致。
本机关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批复》在报批过程中,没有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丸民合法权站的音同》(预政办〔2014)139号)等政策规定。同时,由于相关地方政府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符合要求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已经知道《批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复议申请超期的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批复》已经实施,且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户已领取相关补偿款,同时,在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部分被代签人员表示认可代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2017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541号)中关于孟村土地的征收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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