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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唐山丰润违建拆迁案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1-10-22 | 20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区**镇**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亮,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区**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亮,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局执法监察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唐山市****镇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拆除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20)冀02行终221号行政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72作出(2021)冀行申42号行政截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被申请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唐山市****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区自规分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管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对申请人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被申请人作出的《拆除通知单》,实质是对申请人房是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和限期拆除决定,已经对申请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一、二审法院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仅仅认定程序合法,并没有对该复议决定实质作出判决,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复议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大量重要事实证据。申请人住宅用地已经过**镇政府审核确认,并收取了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款,申请人按照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审核流程进行了办理,具备合法审批要件。4**区自规分局作为派出机构,不具有法定职权也不可以单独承担法律责任,其无权与**镇政府共同作出案涉《拆除通知单》。5、被申请人违反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镇政府在收取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款并同意申请人建房,申请人也确信被申请人已经批准宅基地许可并建房的情况下,又违法作出案涉《拆除通知单》。6、在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屋没有经过有权机关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被申请人直接作出《拆除通知单》进行强制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7、即使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也不一定非要拆除,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况且**镇政府已经收钱、填写建房申请表明确四至范围,并选址勘测、调查核实同意申请人建房。8、即使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也必须进行调查确认,告知申请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被申请人直接下发《拆除通知单》没有告知诉权,也没有写明建筑的具体位置及面积,处罚对象不明确,程序严重违法。9、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依法办事,不顾申请人合法要求,强行实施拆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0、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占用基本农田,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其实施绿化项目没有办理相关合法征地及用地手续严重违法。11、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严重违法无效的,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撤销被诉拆除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主要辩称,1、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申请人被限期拆除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建房已经办理了相关宅基地审批、规划手续并获得批准,其所建房屋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3、申请人在耕地上建造住宅,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自家联产承包地上建造住宅,该承包地地类为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河北省农村宅墓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耕地上建造住宅是被法律所禁止的。4、依据唐山市机构编制部会唐机编字[2005]113号文件《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机构调整和**丰南两区改设国土资源分局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区自规分局具有法定职权。5**区自规分局作出的案涉《拆除通知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6、相关绿化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征地、用地手续等,与**区自规分局无关。7、申请人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诉求,超出一审诉请范围,于法无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

唐山市****镇人民政府辩称,1、被答辩人无许可审批手续在耕地上建房,依法应拆。2、拆屋违法建筑不存在超过时效。3、拆除通知程序合法。4、上诉理由超出了一审请求范围。

唐山市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冀**行终**号行政裁定和唐山市**区人民法院(2019)冀**行初**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唐山市**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