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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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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禹州出租车案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1-06-25 | 4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代表:刘某某,男,住禹州市无梁镇。申请人代表:连某某,男,住禹州市。申请人代表:朱某某,男,住禹州市。申请人代表:王进丽,女,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禹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代表:某某,男,住禹州市无梁镇

申请人代表:某某,男,住禹州市

申请人代表:某某,男,住禹州市

申请人代表:王进丽,女,住禹州市

被申请人: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49日向其作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禹交许不受决字(2021)001),于20214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2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禹交许不受决字(2021)第001);二、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代表等222名出租车司机符合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条件。1、出租汽车经营权并非公共资源,并不是政府所有,对其设立行政许可只是基于对出租汽车这一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申请人等人具有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2、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民个体申请出租车经营权,申请人刘长现等222位出租车司机的申请符合获得出租车经营许可的条件。二、被申请人将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授予出租车公司存在错误。1、出租车公司没有出租车的所有权,被申请人将经营许可授予相关的出租车公司违反相关规定。2、申请人刘长现等222人才是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实际提供者,被申请人将出租车经营许可授予出租车公司,有违市场公平原则和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比例原则。三、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答复申请人提起的变更巡游出租车经营管理权申请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是社会公共资源。

二、申请人提出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申请实质为变更登记申请。2015年以来,禹州市巡游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数量一直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在592台,禹州市所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已经授权给市区内的十二家出租车公司。在经营权期限内,由出租汽车公司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将经营权交由车主使用。222名出租车车主(司机)不是对新增加的出租汽车申请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是对原本人所有、经营权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其实质为变更登记申请。申请人所有的巡游出租汽车都在正常使用道路运输证,均在经营权期限内,不需要重复发放道路运输证,也不存在变更道路运输证的理由和情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变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情况是:“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申请人没有提出任何原出租汽车经营权人不能继续经营的证据,也没有提出任何变更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

三、申请人所提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也就是说新增的出租汽车才能申请经营许可申请,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只能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而不能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这些规定明确了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受理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至今,没有见到被答复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经查明:申请人此前曾因同一诉求事由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213月作23日作出(2020)豫10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依据该判决要求,被申请人于202149日作出禹交许不受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巡游出租车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条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但其中并未列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依据《巡游出租车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仅能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且就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情况,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禹交许不受决字(2021)001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重新予以答复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