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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哈尔滨尚志出租车确权案胜诉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0-12-03 | 2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志市展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翔客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展翔客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冰到庭参加诉讼。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某,男,住尚志市。

委托诉论代理人:李涛,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志市展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冰,尚志市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志市展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翔客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展翔客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车牌号为黑L***25号的客运出租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FP73AC*******232、发动机号码M***22)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将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转移至原告: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定由原告出资购买汽车用于出和运营,并且双方订了《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车辆由原告出资购买,车辆所有权归还原告。现该车辆班里的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车辆所有权均未登记在原告名下,此情况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展翔客运公司辩称,一、 原告享有涉案争议车辆的所有权,对于原告诉请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无争议。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协议书》已明确约定涉案争议车辆挂靠在被告公司,对于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已经明确归原告所有,协议中关于涉案车辆的管理权、经营权、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都有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认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原告诉请将涉案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转移至原告名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自愿将涉案车辆挂靠在被告公司,且在办理涉案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时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是被告公司,相关部门据此将挂靠车辆登记在被告公司并无不当。出租汽车不同于普通非营运车辆,其专属牌照即经营权是由行政机关通过特定许可的形式,由出租车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许可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服务性车辆资格,是由特定行政机关许可,并有一定许可经营期限。该涉案车辆行史证的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而出租车登记在谁名下,属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被告工商信息网站载图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主体资格: 2.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出租车,原告享有出租车所有权及营运收益。以及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出租车用于出租运营,车型必须为当地政府和被告公司确定的统一车型,且由原告出资购买,该出租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以被告公司名称经营。该协议同时约定出租车挂靠经营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违规责任、违约责任、特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对出租车享有所有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出租车所有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而出租汽车是登记在车辆实际所有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属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故对原告要求将案涉出租车行驶证转移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车牌号为黑LK***5号的客运出租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FP73A*****232、发动机号码M***22)所有权为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新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